一 导言
在上一章我曾经说过,总有人企图运用从发达国家发展史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教训来解决当今的发展问题。在下文中,我们将更加清楚地看到,对发达国家历史经验的借鉴中充斥着一个神话。这个神话支撑着当今发达国家传统版本的经济政策史,它强调自由贸易和自由放任工业政策的好处,本质上体现着华盛顿共识提出的所有政策建议。
自由主义的世界秩序大约于1870年形成,之后经历了一段前所未有的繁荣时期。自由主义的世界秩序的基本原则是:国内实行自由放任的产业政策;降低商品、资本和劳动力的国际流动壁垒;通过金本位制度和平衡预算原则保证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的稳定。
不幸的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打破了原有世界经济和政治体系的稳定性,各国开始再一次设置贸易壁垒。
幸运的是,随着新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强调小政府、自由放任政策和对外开放的优点)的兴起,20世纪80年代以来干预主义政策已经在世界范围内遭到了弃用。
于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开始进行新自由主义的政策改革。巴格沃蒂认为,最具代表意义的转变包括:巴西在费尔南多?恩里克?卡多佐的总统任期内接受了新自由主义;历来反美的墨西哥加入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AT);印度曾经是保护主义和管制主义的堡垒,现在也向开放、自由的经济体迈进。这种转变取得的最高成就是1989年共产主义阵营的瓦解,它结束了世界贸易发展中出现的“历史反常”,即战后初期盛行的封闭式的世界贸易体系。
正如我在前文已经指出和下文即将指出的那样,尽管国家干预存在上述的诸多限制,但事实上所有当今的发达国家在赶超时期都积极采取了干预主义的产业、贸易和技术政策,以促进幼稚产业的发展。
当今发达国家过去常常采用出口补贴和出口退税的方法来刺激出口,并提供产业补贴,启动各种政府投资计划,尤其注重对基础设施及制造业进行补贴和政府投资。
历史上,当今发达国家处在技术领先地位之后,便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以超越事实的和潜在的竞争对手。当英国处在世界经济的领先地位时,在这方面的表现得最为明显,其他国家在有可能的情况下也采用了同样的做法。英国限制技术向潜在的竞争国家转移(例如限制技术工人移民和机器出口),向欠发达国家施加压力,迫使其开放市场,必要时还采用了武力。
二 赶超战略
在这一部分,我考察了一系列当今发达经济体——英国、美国、德国、法国、瑞典、比利时、荷兰、瑞士、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的经历,以及当这些经济体还处于发展阶段时,它们采取了何种产业、贸易和技术政策。结果表明,大部分发达经济体曾经采用的政策基本上不同于它们向发展中国家宣扬的所谓正统做法。
(一)英国
作为现代自由放任学说的思想发源地,英国被普遍认为是没有采取重大国家干预行为而发展起来的国家。但是通过进一步考察会发现,这不是事实。
1721年,乔治一世统治时期(1714~1727年)的英国第一位首相罗伯特?沃波尔对重商主义的法律进行了改革,这标志着英国产业和贸易政策重心的重大转变。
1721年的立法和随后发生的政策变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降低或者完全免征用于加工的原材料进口税。二是针对出口商进口的原材料,提高退税水平(自威廉和玛丽时代开始,英国便建立了完善的退税制度)。三是取消大多数产品的出口税。四是大幅提高外国制成品的进口关税。五是扩大出口补贴(奖励)范围。六是制定规则,对制成产品质量,尤其是纺织品质量,进行管理,避免一些不道德企业损害英国产品的海外声誉。
1721年英国立法改革的基本原则:“必须保证厂商的产品在国内免受国外制成品的竞争;必须确保制成品的自由出口,并尽可能予以奖励和补贴。”非常有趣的是,1721年英国改革所实施的政策及其政策背后的基本原则,与战后某些国家(如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所采用的惊人的相似。
这里需要着重指出,发生在英国19世纪中期的经济自由化(贸易自由化只是其一部分)是在英国政府的高度掌控之下实现的,并非通过自由放任主义实现的。
(二)美国
美国——杰出的经济史学家保罗?巴路殊曾经把美国称作“现代贸易保护主义的发源地和堡垒”。
从早期的殖民地时期开始,对国内产业实施保护就是美国一个有争议的政策问题。美国独立前后,南方种植园主反对任何的贸易保护措施,而以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为代表的北方工业利益集团却希望获得贸易保护。
汉密尔顿认为,如果美国政府不对其幼稚产业的最初损失进行援助,国外竞争和“习惯势力”将使美国无法建立起本能够很快具备国际竞争力的新的产业(即“幼稚产业”)。政府可以采取征收进口关税的措施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甚至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可以禁止进口。
国会于1789年通过了一项自由主义的关税法案,对几乎所有的进口产品统一征收5%的关税。此后一直到1812年英美战争爆发,美国的平均关税水平一直保持在大约12.5%的水平。
在战时形成的“自然”保护下,美国的幼稚产业获得了发展,并产生了很大的政治影响,于是出现了维持高额关税壁垒的要求。根据1816年的关税法案,几乎所有制成品的关税都达到了大约35%的水平。
1832年美国又通过了一项关税法案,这部关税法案将制成品的平均关税税率确定在40%,而且对铁和纺织品提供了更高的保护(例如羊毛制品和服装的关税税率分别为40%~45%和50%)。
尽管1846年的关税法案对贸易保护水平有所降低,但美国51种最重要进口商品的平均从价关税税率仍然保持在27%。
如果不是共和党在竞选中承诺加强贸易保护力度,因而博得了最强调贸易保护主义的宾夕法尼亚州和新泽西州的支持,林肯要想在1860年的总统竞选中取得胜利将是非常困难的。
1862年,美国颁布了一项新的关税法案。这部法案是为了维持早前的贸易保护力度。这项法案将关税税率提高到30年来的“最高水平——在很多情况下,大大高于新的消费税”。1864年,关税被进一步提高到创纪录的最高水平。战后尽管国内其他税被取消了,但是关税仍然保持在战时水平。北方在南北战争中的胜利确保美国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止,一直是幼稚产业保护政策最热衷的实践者,甚至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情况也没有发生变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的工业霸权地位已无可挑战时,它才最终实施贸易自由化,开始其自由贸易之路。然而应当指出,美国从未像英国那样实行过零关税制度,而在使用“隐性”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方面却更加积极。这些措施包括:自愿出口约束(VERs)、《多种纤维协定》下的纺织品和服装配额、农产品保护和补贴(将其与英国取消《谷物法》相比)和单边贸易制裁(尤其是反倾销关税的使用)。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关税保护政策并非是美国政府在赶超时期为促进经济发展所采取的唯一政策。从1862年的《莫里哀法案》(Morrill Act)开始,美国政府就开始支持大范围的农业研究活动。从19世纪后半期开始,美国加大了政府教育投资力度。美国政府在发展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方面起到的作用通过向铁路公司提供土地和补贴的方式促进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也是促使美国形成自己的发展道路的重要因素。
在整个19世纪,美国不仅是最强大的贸易保护主义堡垒,而且也是抱有贸易保护主义思想的学者的集聚地。当时美国的一些学者竟然认为,由于欧洲大企业可能进行掠夺性倾销,因此,即便美国的产业具备了国际竞争力,也应当受到关税保护。
在这里,尤其需要指出的有趣问题是,当美国处于赶超时期时,很多学者和政治家都清楚地认识到,英国古典经济学家提出的自由贸易理论对美国而言是不适用的。
(三)德国
人们普遍认为,德国无论在知识产权上,还是在政策上,都是幼稚产业保护的发源地。
1834年由普鲁士主导的德意志关税同盟(Zollverein)成立,此前普鲁士对本国工业的关税保护,以及此后关税同盟给予整个德意志工业的关税保护的力度一直都不大。
然而,在1879年,德国宰相奥托?冯?俾斯麦曾大幅度提高关税。此后,又大大加强了对农业和关键的重工业部门,特别是钢铁工业的保护,但总体上的工业保护程度依然很低。
低水平的关税并不意味着德意志在经济发展中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政策。在腓特烈?威廉一世和腓特烈大帝的统治下,广泛推行了各种政策以促进新兴工业的发展。关税保护、授予垄断权、由皇家工厂提供廉价供应等常规措施当然得到了推行,但更为重要的则是政府对关键行业领域的直接介入。
腓特烈大帝继承了他父亲的重商主义政策,通过提供垄断权、贸易保护、出口补贴、资本投资和引进国外技工等措施,促进了许多行业的发展,特别是纺织业(尤其是麻纺织业)、五金、军火、瓷器、丝绸和制糖业。
19世纪40年代之后,随着私营经济的增长,德国政府对工业发展的干预变得不那么显著了。不过,这并非意味着政府的退出,只是政府的作用由下达指令转变为进行指导。奖励有前途的创新者,资助有能力的企业家,举办新机器及工业流程展等,都是这一时期政府的政策。
尽管政府的能力及其对产业发展的干预程度在这一时期相对减弱,但关税政策和卡特尔政策对当时重工业发展的重要性仍不可小觑。关税使得卡特尔在重工业领域更具可行性,从而促使各公司更积极地投资和创新。
(四)法国
英国自由派散布了这样一种观点,即法国经济一直是由政府主导的,同自由放任的英国经济形成鲜明对比。这一归纳基本上符合法国大革命前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情况,但在除此之外的历史时期,就不再符合了。
法国大革命造成了法国经济政策的一个明显转变,因为“在革命者心目中,摧毁专制政权同实行更加自由放任的体系似乎是联系在一起的”。
拿破仑死后,自由放任的政策体制牢固地确立下来,并一直延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
法国自由放任的体制在贸易政策方面表现得最为突出。
法国政府对经济问题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几乎同当时非常自由放任的英国政府一样,特别是在第三共和国时期。尽管政局不稳,帮派林立,法国基本上还是由稳固的官僚机构来治理的。政府预算主要包括一般管理、法律和治安、教育以及交通等方面的开支——这些都是“小政府”所涉足的基本领域。政府的调控作用也一直微乎其微。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的精英层才意识到应该改组政府,以应对本国工业相对落后的局面。在此期间,特别是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后期的这段时间里,法国政府为了赶上更发达的国家,推行了指令性计划、国有企业以及目前被人们称作 “东亚模式”的产业政策。由此,法国经历了一场非常成功的经济结构转型,最终在产量和技术(在大部分领域)方面都超过了英国。
(五)瑞典
战后,瑞典虽然有着“经济开放型小国”之美誉,但却不是依靠建立自由贸易体制而进入现代化时期的。拿破仑战争结束以后,瑞典政府颁布了极具保护性的关税法(1816年),禁止某些商品的进出口。
瑞典在19世纪后期的关税保护尤其成功,其原因在于关税保护有效结合了工业补贴以及旨在鼓励采用新技术的研发支持。
1932年社会党赢得大选,1936年工会和雇主协会签订了一项“历史性的合约”(the Saltsjbaden agreement),此后瑞典的经济政策经历了巨大的变化。1936年合约签订后的政策体制最初集中于以下方面,即由雇主们出资建设一个高度福利的国家,并不断增加投资,以换取工会降低对工资的要求。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该体制在促进产业升级方面的潜力被发挥出来。
(六)其他欧洲小国
1.比利时
尽管与法、德两国相比,比利时疆土狭小、政治弱势,但是到了19世纪早期,它仍是欧洲大陆工业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虽然到19世纪中期,比利时的一些技术领域在与对手的竞争中败下阵来,但它仍是当时世界上工业化程度最高、最富裕的国家之一,擅长于纺织、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工业。
然而,在这段时间以前,比利时实行保护主义的程度要比荷兰、瑞士高得多。直到19世纪50年代,比利时的一些行业仍处在高度的保护之下——棉织、毛织和麻织业的关税高达30%~60%,冶铁业的关税达85%。
2.荷兰
从19世纪40年代后期,荷兰又恢复了自由放任的体制,这一体制一直延续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延续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在这段相对自由放任的时期里,荷兰的经济在整体上一直很不景气,工业化水平也相当低。主要由于这个原因,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荷兰制定了带有更强干预色彩的政策。该政策的内容包括对两家大公司(一家钢铁公司、一家苏打公司)实行财政支持等措施,给落后地区提供工业化补贴,鼓励技术教育,通过对燃气的补贴促进铝业的发展,开展关键基础设施建设等。
3.瑞士
由于瑞士同领先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如果有的话)非常小,就没有必要实施幼稚产业保护了。
早在16世纪,自由贸易就成了瑞士经济政策最重要的方面。不过,瑞士的自由放任政策未必就说明政府在制定政策过程中没有战略意识。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尽管面临强大的国际压力,瑞士还是到1907年才制定专利法。有人认为,这种反专利政策促进了不少工业部门的发展。
(七)日本及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
在1868年的“明治维新”之后,一个不断向现代化迈进的经济体制建立起来。从那时起,日本政府一直对本国的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在早期的发展中,日本无法实施关税保护,原因是1858年日本被迫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条约规定其关税不得超过5%。因此,在1911年恢复关税自主权之前,日本政府不得不采取其他手段来促进工业化。
日本政府首先在不少工业部门建立了国有的样板工厂(试点厂),特别是在造船业、采矿业、纺织业(棉织、毛织、丝织)和军事工业。
然而,政府对大型项目的干预不只限于建立样板工厂,还延伸到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明治政府于1881年修建了日本的第一条铁路。
此外,明治政府还努力从更发达的国家引进那些它认为工业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各种制度,并使其本土化。
随着1911年各项不平等条约的废止,明治以后的日本政府推出了旨在保护幼稚产业、降低进口原材料价格和控制奢侈品消费的广泛的关税改革。
到1913年,日本已成为实施保护主义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尽管它对制造业的保护力度不及美国。此时,日本战后工业政策已基本成型。
虽然日本为发展做出了这么多的努力,但在20世纪上半期,总体上来说日本还没能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那样,成为超级经济明星。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日本的发展纪录是无可比拟的。1950~1973年,日本人均GDP每年以8%的高速度增长,这一增长率是上文提到的16个当今发达国家平均数(3.8%)的两倍多(3.8%这个平均值也包括日本)。
总结东亚国家战后发展的经验,我们会再一次惊异地发现,这些国家的产业、贸易、技术政策与之前论及的其他当今发达国家相比,相似之处颇多。然而,同样值得重视的是,东亚国家并不是原封不动地照抄更先进国家从前实行过的政策。这些国家和法国等一些其他当今发达国家在战后实行的产业、贸易和技术政策比它们的历史榜样要更合理、更完备。东亚国家实行了更具有实质性、设计得更好的出口补贴政策(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与早先的当今发达国家相比,它们的出口税征收得非常之少。正如笔者所反复指出的那样,这些国家对原材料以及出口行业所需机器的进口广泛实行退税制,而许多当今发达国家,最有代表性的是英国,都曾用这种方法来鼓励出口。
对投资进行调控,从前即使有过,做得也是毫无章法;而到了这时,指令性计划和政府的投资规划使之系统化了。有关公司的成立、破产、投资和定价的法规得到贯彻,以“管理竞争”,从而减少了“无益的竞争”。
东亚各国政府还通过“人力规划”,将与人力资本相关的政策和与学习相关的政策融入其产业发展政策框架之内,三者在这些国家的融合要比在先前的当今发达国家里紧密得多。东亚各国还对技术许可和外国直接投资实行了监管,目的是以更加系统化的方式实现技术溢出效应的最大化。这些国家还为教育、培训和研发提供补贴,努力提高本国劳动者的技能,增强技术能力。
三 领先国家的引领战略和赶超国家的反应——英国及相关国家
一个国家一旦走到了其他国家的前面,就会自然而然地产生一种劲头,希望利用自己的经济、政治强势,向前走得更远。英国的政策,特别是18~19世纪的政策,就是最好的例证。可是在当代,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所实行的政策中仍能找到好多这些政策的影子,这不由得让我们担心。
(一)殖民地
英国制定了一系列严厉的政策来防止各个殖民地发展制造业,特别是美国,“甚至连一个马掌都不行”。
英国实行的政策包括以下几项。第一,实行了鼓励殖民地的初级产品生产的政策。第二,取缔了一些制造活动。比如取缔了美国新轧钢厂的建设,使美国人不得不专门生产低附加值的生铁和条铁,而无法生产高附加值的钢产品。第三,禁止殖民地出口那些同英国产品形成竞争的产品。第四,禁止殖民地当局征收关税,在因财政收入原因有必要征收关税时,总是会附带若干抵消关税影响的措施。
(二)半独立国家
19世纪,英国(和其他当今发达国家)主要通过“不平等条约”来强迫推行自由贸易,利用这种形式阻碍完全殖民地以外的其他不发达国家制造业的发展。这些条约通常包括强制设定关税上限——一般是5%的统一关税——以及剥夺关税自主权。
而当前的自由贸易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推荐的正是这种政策,即把关税税率统一在一个很低的水平。
就连日本在1854年对外开放后,随着一项项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也丧失了关税自主权。日本的这些不平等条约直到1911年才最终得以废除。在这种情况下,日本竟然完全效仿西方国家,于1876年用武力打开朝鲜的大门,迫使其签订了不平等条约,夺走了朝鲜的关税自主权。
(三)竞争对手
面对来自欧洲其他国家(以及后来的美国)的竞争,英国就不能公然推行上文提到的那些措施来使自己脱身,而主要是集中力量防止本国的先进技术流出国外,不过,这方面的措施未能一直起作用。
直到19世纪中叶,机器才成为关键技术的化身,而在此之前,大多数技术知识则体现在技术工人身上,因此,技术转移最重要的手段就是技术工人的流动。
后来,随着越来越多的技术开始体现在机器当中,机器出口便成了政府控制的对象。1750年,英国制定了一项新法案,禁止出口毛织和丝织业的“工具和用具”,同时加强了对收买熟练工人行为的惩罚力度。随后制定的一些法案又拓宽了该法案的覆盖范围,并使其得到了强化。
面对发达国家所采取的防止技术外流的措施,发展水平稍差的国家动用了各种“非法”手段,以获取先进技术。这些国家的企业家及技术人员常常在政府的明确许可,甚至是积极鼓励(包括为获取某些特定的技术提供赏金)之下,从事经常性的工业谍报活动。
尽管作出了所有这些合法的和非法的努力,在技术上赶超发达国家还是不太容易。
因此,对当前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只有有了旨在增强现代技术经济学所谓的“技术能力”的政策的支持,技术转移才能最有效。
到了19世纪中叶,关键技术变得错综复杂,单纯引进技术工人和机器已不足以掌握一项技术了。这就使得与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保护相关的政策和制度的重要性前所未有地突显出来,并最终催生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技术上更发达的国家,特别是美、法两国的压力下,一些国家在1883年签订了有关专利权的《巴黎公约》,1886年签订了有关版权的《伯尔尼公约》。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19世纪末就出现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即使是那些最发达的国家也还是经常性地侵犯他国公民的知识产权,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20世纪以后。
四 产业发展政策:一些历史谣传及教训
(一)一些有关早期政策的历史谣传和实情
1.几乎每个成功的国家在“赶超”其他国家时都采用过幼稚产业保护政策和其他积极的产业、贸易和技术政策
笔者本章的论述显示,几乎所有当今发达国家处在赶超阶段时都采用过某种形式的幼稚产业促进战略。在许多国家,关税保护是该战略的关键内容,但关税保护既非此战略唯一的内容,也不一定是该战略最重要的内容。有趣的是,关税保护力度最大的竟然是英国、美国这两个通常被认为是自由贸易政策发源地的国家。
2.英国是实行自由放任政策的自由贸易国的谣传
与广为流行的谣传大相径庭,英国在19世纪中叶建立起明确的工业霸主地位并实行自由贸易之前,曾大力推行旨在促进幼稚产业发展的积极的产业、贸易和技术政策,甚至在某些领域还是这种政策的始作俑者。
3.美国是“现代保护主义的发源地和堡垒”
将那些在英国得到有效推行,成就了英国工业腾飞的幼稚产业促进政策的原理系统化的第一个国家正是美国,而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德国。
在1816~1945年这一百多年的时间里,美国把这一原理付诸实践的刻苦程度比任何一个国家都要高。在此期间,美国曾是世界上制造业产品进口关税税率最高的国家之一。
4.法国的指令性经济同英国的自由放任经济形成鲜明对比的谣传
大革命之前,法国政府积极干预工业生产,以促进工业发展。
因而,虽然法国在公众眼中是个天生的指令性经济国家,但在19世纪的大部分时间和20世纪上半期,它的政策体制在很多方面比英、美两国,特别是美国,还要自由。
5.德国贸易保护的范围有限
德国虽然常常被视为幼稚产业保护的发源地,却从来没有广泛推行过关税保护。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德国像法国在19世纪大部分时间和20世纪上半期那样自由放任。普鲁士自18世纪起的早期经验足以说明,幼稚产业可以通过关税之外的其他手段来加以促进,诸如政府投资、公私合作及各种补贴等。普鲁士正是这么做的。
6.瑞典虽然后来成为“经济开放型小国”,但绝非一直如此
总的来说,在赶超阶段,瑞典虽然经济落后,但并没有广泛推行关税保护。另一个值得一提的有趣现象是,瑞典自很早以来,就在基础设施建设和一些关键领域建立起了多种形式的公私合作,特别是在冶铁业。瑞典政府早期对教育、技术形成和研究方面的重视也值得注意。
7.现代早期,日本的国家能动作用受外界限制而不能充分发挥
日本刚刚对外开放,走上现代工业发展之路时,却无法使用关税来保护新兴产业,因为日本被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将其关税限定在5%以下。
随着1911年各项不平等条约的废除,日本在20世纪早期最终得以建立一个以关税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更为全面的工业发展战略。日本战后时期在产业、贸易和技术政策工具领域作出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创新”,创造了卓越的经济发展业绩。
8.“偷猎者成了狩猎者”:政策随着发展而改变
当今发达国家处于赶超阶段的时候,都保护幼稚产业,猎取技术工人,从更发达的国家走私机器,从事工业谍报活动,还故意侵犯专利及商标权。然而,等它们一旦跻身最发达国家的行列,便开始倡导自由贸易,阻止技工和技术外流,并且大力保护专利和商标。这样一来,偷猎者竟纷纷成了狩猎者,这种状况着实令人担忧。
(二)“不只依赖关税”:促进幼稚产业发展的多种模式
关税保护虽然在大多数当今发达国家的发展过程中起过重要作用,但绝不是这些国家所采用的促进幼稚产业发展的唯一政策工具,甚至都不一定是最重要的政策工具。还有许多其他工具,诸如出口补贴、对为了出口而进口的产品实行退税、授予垄断权、卡特尔安排、导向性贷款、投资规划、人力规划、研发支持、促进建立有利于公私合作的制度等。关税过去不是,现在也不是国家发展新产业、升级旧产业的唯一可靠工具。
(三)与当今发展中国家之比较
对积极的产业、贸易和技术政策持怀疑态度的人在讨论贸易政策时,很少承认关税保护在当今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即使是少数承认这一点的人,也会以当今发达国家早期的保护水平要远远低于当今发展中国家的为理由,否认这段历史经验的现实意义。
这种论调听起来不无道理,特别是考虑到,同早期的当今发达国家相比,当今发展中国家的关税数字很可能不足以反映其幼稚产业保护的程度。
不过,这种论调极具误导性,特别是在以下这个重要方面。当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生产力差距,远远大于早些时候更发达的当今发达国家同稍差一些的当今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这就意味着,当今发展中国家的关税税率只有高于当今发达国家在过去的关税税率,才能为自己的产业提供与当今发达国家过去保护程度相当的实际保护。
鉴于生产力差距,若按当今发达国家的历史标准来衡量的话,即使是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广泛推行的较高水平的保护也不算多么过分。近20年以来,随着这些国家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关税水平大大降低,甚至可以这样讲:当今发展中国家的保护主义水平实际上要低于当今发达国家过去的水平。